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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若安置機構發生問題,孩子的權益如何保障?」
 
有一些孩子,他的原生家庭可能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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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若安置機構發生問題,孩子的權益如何保障?」
 
有一些孩子,他的原生家庭可能因為種種因素,無法完成照顧孩子的責任,而這個時候,我們的國家就應該想辦法,來接住這些孩子。目前的做法,就包括親屬安置、寄養家庭、替代性機構等。
 
若安置機構發生問題時,這些孩子的權益由誰來保障?
 
在先前衛福部針對兒少機構的評鑑報告中,有民間機構實施「軍事化管理」,要求孩子每天凌晨4點半起床、8點半就寢,已影響了孩子的健康發展。
 
因此在今天的質詢中,我便針對目前台灣替代性機構的問題,向衛福部蘇次長及社家署署長請教。
 
2014 年立法院通過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》後,行政部門在兩年內提出首次國家報告,而國際兒權專家所組成的國際審查委員會,則在 2017 年完成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。 在結論性意見當中,專家們特別指出,「針對替代性照顧,台灣機構安置的比例過高,尤其是設立許可、查核、評鑑的制度有所不足,無法保障服務品質。」
 
目前台灣的安置機構約有120間,其中公辦公營、公辦民營的比例僅約兩成,其餘皆為民營機構。
 
另外,根據兒少法第 84 條,衛福部每 3 年要辦理一次兒少機構的評鑑。目前已經進行了 3 次評鑑。而就上述個案,經過我們調閱相關資料後發現,上述該民間機構 101 年、104 年的評鑑結果皆為丙等。101 年、107 年也曾因為「隱匿兒少受虐事實」,兩度違反兒少法,總共被裁罰二十萬元。
 
至於 107 年最新一次的評鑑,則被評為丁等,顯然就是一個不適當的機構,另外,該機構還有自收個案的問題。
 
根據相關規範,被評鑑為丙丁等的機構,評鑑結束就應該要提出改善計畫。同時,主管機關也應該協助輔導、辦理複評,甚至要求限期改善。但101年至107年,6 年來的輔導,機構的評鑑從丙等更惡化成丁等?導致這樣的情況還是持續發生,且不只一個類似案例。
 
我們理解這些民間機構照顧孩子的美意,在沒有接受政府補助的情況下,願意給予孩子們成長的環境,是應該給予肯定的。所以我們想努力的,是如何幫助、輔導這些機構,讓這些機構的環境更好,也給孩子更優質的保障。
 
因此我要求社家署徹底檢討,強化複評和更積極主動的進行輔導機制,務必照顧到機構中的兒少福祉!
 
除了積極對違法者開罰之外,另外一個問題是,機構中因為環境較為封閉,這些孩子可能也沒有自己的電子產品可以自由使用,若當他們遇到管理不當,甚至有受虐的情況發生,孩子們是否能有管道向外界求助?而求助之後,要如何保護他們的隱私,避免機構秋後算賬?
 
CRC 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中提到,在相關領域中「政府應該確保申訴程序,提供兒少足夠支持,顧及隱私」,而且在安置機構中,因為環境較為封閉,外部申訴被認為是比較透明的管道。甚至在評鑑過程中,也應該保障院童的發言權,並且評估是否納入離院院童的建議。
 
不過,根據我們取得的記錄顯示,過去 10 年之間,主管機關總共只有收到 6 次外部申訴,這樣的數字顯然不合理!過去機構屢傳違法事件,光是知道的就有 14 次機構遭罰的紀錄,個位數的統計數字,便顯示出外部申訴管道失靈的問題。
 
在過去社家署回覆立法院的報告中,提到會強化申訴管道的獨立、安全性。然而我看了衛福部少年之家網站,唯一的外部申訴機制,就是請他們撥打本部的專線,不僅粗糙而不明確,更缺乏保護機制,也忽略了許多院童可能沒有辦法自由使用電子產品的現狀。
 
我認為,應該要加強申訴的隱蔽性和保障,兒少也需要「吹哨者保護」,另外,應該考量是否提供學校為一種申訴管道,避免電子產品的限制,並且,也應該研議分流處理的可行性。
 
最後,我也提醒蘇次長,其實上述的多個政策建議,就是由行政院兒少權益推動小組中的兒少委員所提出。而「兒少表意權」正是CRC的核心理念之一,如何讓兒少的意見被納入政策產出的過程中,而不只是做做樣子,是我們應該要認真思考的。
 
今年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即將登場,我也會持續盤點上一次結論性意見所提出的質疑,希望我們能持續前進,建構一個對兒少更友善的社會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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